安全生产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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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56-2011)规定:
5.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所指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应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资金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3)定期如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4)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安全生产委员会单独设置办公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建质〔2008〕91号)规定: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